15歲女孩在與同學玩密室逃脫時骨折,因與商家就賠償未達成一致訴至法院——南京市秦淮法院5月16日公開宣判《未成年人保護法》修訂后江蘇首例未成年人參與“密室逃脫”娛樂活動致人身損害賠償案,被告某娛樂中心被判賠償原告小蕓(化名)18790.77元。2022年8月,初中女生小蕓與同學一行六人(均為15周歲的未成年人)通過網絡平臺下單購買了某娛樂中心的“逃生之電鋸驚魂”密室逃脫游戲,娛樂中心稱該游戲適合“高級玩家”,“重度恐怖”,內容是由中心安排工作人員(俗稱NPC)和玩家共同游戲,NPC扮演“電鋸狂魔”追趕玩家并制造恐怖氣氛。游戲時,小蕓根據任務單獨進入一間無光源的密室,工作人員扮演“電鋸狂魔”,手持道具欲推門入室。小蕓為抵御其進入,左手撐抵房門,“對抗”中手掌受傷。她與工作人員聯系,告知受傷,但游戲未中止。結束后,小蕓由母親陪同前往醫院,經診斷手骨骨折,后入院手術。此后,小蕓告上法院,請求判令娛樂中心賠償醫藥費、護理費、營養費、住院伙食補助費、交通費、住宿費等計36059.63元,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元。法院審理認為,未成年人的心智發育不健全,認知和自我保護能力較弱,經營者、管理者對未成年人應承擔更高標準的安全保障義務。案涉娛樂中心未按法律規定、行業要求對劇本腳本設置適齡提示、標明適齡范圍,亦未作顯著提示;游戲中未盡到更高的注意義務,未堅持要求原告佩戴護腕,在小蕓抵門阻擋時未能控制推門力度,導致小蕓手部骨折;游戲結束后,明知原告受傷,未及時詢問查看傷情、代為通知家長或陪同就醫。《密室逃脫免責協議書》系娛樂中心單方制作的格式化協議,且相關約定旨在對原告可能遭受的人身損害無條件免除被告方責任,應屬無效。對小蕓及其監護人是否存在過錯,法院認為,小蕓在購票參與游戲時雖知曉游戲標注“重度恐怖”,但作為第一次體驗該游戲的參與者,對“重度恐怖”的實際體驗感、游戲場景是否存在安全隱患等不知曉;身處黑暗空間,因受驚嚇而用手抵門屬正常應激反應。作為年滿15周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,其在假期與同學在市內游玩,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監護人對她參與密室逃脫游戲事先知情,娛樂中心主張監護人監護不力、存在過錯,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。《民法典》規定,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,應賠償醫療費、護理費、交通費、營養費、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,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,法院認定原告的醫療費11930.77元、住院伙食補助費150元、營養費2000元、護理費4210元、交通費500元,計18790.77元。